吸收接轨国际立法,探索开创中国路径
2021-08-24 1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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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沈括: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摘录: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过程当中,一方面非常注重对于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参考借鉴,另一方面也特别注重对于中国现实经济社会,尤其是技术应用生态的提炼。
《个人信息保护法》承载着涉及国际合作交流的重任。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国法制水平和法制文明的重要指针。
《个人信息保护法》结构上非常对称,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原则和里外的统一。第二私营部门和公众部门对称协调,及个人和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一些权益平衡问题。

非常感谢主办方的邀请,非常荣幸跟大家汇报和交流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思考。我是北京师范大学吴沈括,今天和大家汇报的题目是“吸收接轨国际立法,探索开创中国路径”,这个是在支撑立法过程中无论是集中写稿还是研讨当中都有非常深的一个体会,也就是说在我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过程当中一方面确实是非常注重对于国外的一些先进立法经验的参考借鉴,另一方面也特别注重对于中国现实经济社会,尤其是技术应用生态的一种提炼,从现在的立法当中可以看到这些诸多文本一方面具有国际接轨的色彩,另一方面也有非常强烈的对于中国现实社会以及民众现实呼声的一个回应。

我们能够看到目前八章74条这样一个设计,无论是从个人信息处理一般规则到敏感个人信息规则,再到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特别规定,再到个人信息跨境、个人权利、处理者义务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等等,从这一系列制度设计当中我们其实能够看到一个全流程,一个全生态的治理思路。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的一个问题是,在修订过程当中三审稿有非常多的变化,确实在历次修法当中比较少见的立法经历,这个过程当中也反应了一个现实,目前在我们国家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生态是非常复杂的,另一个就是在技术、经济应用形势快速迭代当中看到的问题非常多,对比国外立法我们规范速度非常快,这两年开始可以看到一个非常快的速度,这跟我们数字经济,以及数字政府、数字生态和数字建设快速推进有很大的关联,三审稿诸多变化当中其实反应了个人信息保护新的思考以及新的立意权衡。这个宣贯的过程我们也准备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英文版本,从目前来看我们能够看到《个人信息保护法》非常受外界关注,除了国内高度关注之外国际社会也是非常关注,因为在整个立法过程当中可以说中国立法是属于新一代的立法技巧,这个过程当中尤其是现在国际地缘政治的变化,可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本身也承载着非常大的非常重的一个涉及国际合作交流的重任。

除此之外我们能够看到,从整体结构来看会发现整个《个人信息保护法》结构上非常对称的,所谓对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我们讲原则和里外的统一,第二私营部门和公众部门对称协调,及个人和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一些权益的平衡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非常对称,追求平衡的立法结构。然后在目前这样一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过程当中如果从国际背景来看的话可以看到目前随着全世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浪潮的兴起,个人信息保护本身有着非常重要战略意义,甚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国法制水平和法制文明重要指针。一方面是新技术、新应用不断的发展,而且我们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在全面数字化转型过程当中个人信息处理也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产业升级新的一个驱动力,广大民众对于个人信息的关注度、期待也是空前的,这点可以说形成了在全世界范围内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生态应该说我们中国目前是处于全球最活跃的地区,包括之前跟国外一些专家,香港地区的,还有美欧专家交流过程当中发现,美国也好,欧盟也好,其他地区来说从整个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设、执法举措和民众期待来看没有我们现阶段这么期待和这么动态挑战性。

从文本来说,74条篇幅条文上反应立法者吸收接轨国际立法,中国立法其实有非常丰富的内涵,点也非常多,我们后面专家也会进一步展开。我自己看到的是有几个比较突出的点,第一以告知、同意机制为核心逻辑建构覆盖个人信息处理全生命周期的规则框架,强化保障自然人的自主权利。同时注重与其他重要利益包括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等的平衡协调,例如针对各类不同的具体场景设定告知或同意的例外规则。既有原则同意要求同时也针对不同场景设定告知或者同意要求。第二,《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明确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权限分工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水平。从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内容与执法方式等细化规定都将有力推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监管机制的革新完善。这一点上国家网信部门也非常注重关于执法监督的问题,所以这个点上面确实有很多可以期待的举措。第三,《个人信息保护法》注重发挥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不同主体的协调作用,是一个个人信息保护多方共享共治模式,一方面强调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同时加强和保护信息保护的教育,进而多方合力推动政府企业和相关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环境,由此奠定一个坚实可持续的生态基础。同时对于个人信息泄漏事件,网络安全法当中对于这个处置不是特别清晰,《个人信息保护法》当中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规则,包括采取哪些措施还有面向职能部门和通知特定事项,为我们在实操当中提供更多行为指引。第二对于自动化决策应用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要求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并赋予个人相关的知情权和拒绝权,特别是在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的应用场景中,有权同时获得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拒绝的途径。这条应用对于我们目前网络生态包括内容,包括广告等经济应用生态确实会有很大的影响,也值得进一步细化和探讨。第三就是对于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用问题,这是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专章规定当中特别强调合理性,合理范围内树立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顶层设计之后后续我们可以想像随着监管举措不懈推进、司法裁判的不断丰富、多方参与共治的持续培育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广大人民群众也将长久拥抱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受保护、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受规范、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受促进的一个数字治理新生态。为此我们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制国际中心也做了一个《个人信息司法诉讼指南》,这个我们后续还可以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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