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沈括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
观点摘录:
德国作为欧盟非常重要的一个国家,它和中国的关系会非常显著地影响到中欧关系。中德、中欧之间关于产业标准认证、互认方面是有非常强烈的需求的,这一点在2017年中欧数字对话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展现。其中一些关键的核心点包括网络主权、数字主权、技术主权。
从法律角度来说,中国的网络立法中越来越强调诚信原则,这个与德国的善意原则很相近,所以,中德在数字互信角度有着一定的信仰基础。另外,从经济角度来说,数字互信的基础其实还在于中德产业和企业的交流融合,文化基础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点,让它更活跃起来,有利于产生可持续性的经济和产业融合。因此,中德之间的数字互信从理念、规则到一些机制层面都是有基础的,虽然有障碍,但还有很多解决的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应该通过有效、持续的对话交流,统一思路,逐步把一些分歧点减少,这样持续迭代更新下去,就可以更快实现双方都互信达成。
发言内容:
德国作为欧盟非常重要的国家,它和中国的关系会非常显著的影响到中欧关系。从目前来看有几个节点比较明显,一个方面是在中德,乃至中欧之间关于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标准认证、互认方面是有非常强烈的需求的,这一点在2017年中欧数字对话的时候就已经开展。目前来看,特别是欧洲方面,包括德国企业像德国车企对于中国本地化的合规,以及中欧之间的认证、互认都非常关注。这次包括在数据跨境的过程当中,欧洲方面相比于美国企业关注度以及投入度是比较高的,也带来一些非常现实的问题,比如中国企业在欧洲投资并购过程当中也出现了关于数字方面、数据方面一系列新的关切和需求。
如前段时间中国的头部企业在欧洲进行并购的过程当中有现实的需求,并购之后的目的是要实现OA系统的合并,以此来提高市场营销的能力,以及在当地的布局。但是在并购交割完成之后,德国方面拒绝了,因为中国不在它的数据跨境白名单国家之中,数据不能向中国传输,就不能进行OA系统的合并,于是带来了一个问题,因为存在规则、数字信任的障碍性因素,使得中德之间的跨国投资并购出现了目的落空的现状,这其实是一个折射,意味着在数字互信领域,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是有非常大的意义,另外也会有影响。
回到问题的原点,在中德之间,我所了解的一些关切核心点,一个是涉及到网络主权以及欧洲人讲的数字主权、技术主权之间的理念差异,一直是核心的关键节点。从目前来看,由于双方之间专业层面的沟通相对有限,客观的说我们听到很多似是而非的传言,这些其实对我们的中德之间的互信是比较大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在于专业的,有效的信息传递有限,导致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就出来了。比如说关于中国的数据本地化的要求,关于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方面的观点等等,由于专业的解读相对少,无论是官方层面还是专家层面的解读和沟通,我们目前看到中德之间的交流有一定的片断性,跳跃式的一点一点推进,没有持续的。美欧之间的贸易委员会双方交换,做出一个相对官方的解释,然后再滚动式的向前推进,于是它的问题在逐步减少。中德之间,我自己认为客观的讲问题没有减少,是以不同的形式再次体现出来了。
今天我们谈中德数字互信的时候,和当时谈的如果列一个清单的话差不多,这个是因为疫情的影响导致交流的影响,由于在标准层面,法规层面,在制定过程中相对而言交流比较少。我举一个例子,当年中国和英国之间关于刑事诉讼法是有专门合作的,英国政府出资,资助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发现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评价还蛮高的,都是正面的评价,虽然不是全球的。因为大家立法基础层面衔接度是比较高的,这是很有意思的现象。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看到的是双方不是互动、推动立法的引入。举个例子,中国有关于最多跑一次原则,特别是在政务数据建设、电子政务建设当中,欧洲现在的数据立法当中出现了仅一次原则,这个其实就经典的源之于中国的实践,我们可以有自信的说,欧洲自己也是承认的,我们叫最多跑一次,它叫仅一次。我们也借鉴很多他们的,因为中国和德国之间,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制度的积淀上关系是非常密切的,特别是法学层面留德派还是非常强大的存在,我们有很好的基础。制度互信上面是可以谈的,因为我是学法律的,所以更多侧重从法律角度。
从法律原则角度来说,中国的网络立法当中越来越强调诚信原则,这个源自于德国的善意原则,我们不是没有基础,但是没有人把这个故事讲出来。我们在上海同济大学有德国学院,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德之间的合作,以及制度的协调程度,规则的协调程度是非常好的,包括每年的长期交流。从数字互信角度,中德之间有一定的基础,如何让大家知道我们之间有这种往来,包括当年签的那个共识,包括德国方面也愿意推动这些工作,一方面是大型企业的存在,另外是德国政治的意识有引领的意愿。
一个是网络主权和数字主权、技术主权之间的差异和。另外从规则层面现在协调机制确实相对比较少,但是这里也是有原因的,比如说德国方面对中国有死刑非常难理解,这是为什么中国跟法国,中国跟意大利都是引渡条约,跟德国没有。这个不是不可逾越的,当时美国获取英国的数据不得用于办理死刑案件,我想说的这种障碍确实存在,但是也不是没有解决和克服的途径和方式,这是第二个。另外,从目前来看还有一个点,数字互信的基础其实还是在于产业和企业的交流融合,文化基础是非常重要的点,让它更活跃起来,有利于产生可持续性的经济和产业融合。从目前来看有一点值得探讨,中国企业去德国投资的话产业如何融合,目前不存在限制名单,不存在清单准入问题,准入前德国它的开放度是非常高的,企业基本上可以投入到它除军工、国防以外所有的领域。反过来讲,我们不是针对德国,是一视同仁的做法,这是为什么国家强调加深拓宽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设计,这个思路虽然是一个障碍因素,但是我们也要让他知道产业的融合。还有数据二十条的数据市场开放问题,他们也是可以进来的,而不是外面的传言说中国的数据不要碰,一旦进入出都出不来,实际上我们有一些设计的思路,这个角度也是可以在推进当中做的。
中德之间的数字互信问题,从理念、规则到一些机制有基础,用障碍,但还有解决的方案,在这个过程当中,通过有效的,持续的对话交流,有思路逐步把一些点缩小,分歧点减少,持续迭代更新这是值得我们做的。我们现在做的工作特别有意义,可以把问题清单列出来。从今年来看有几个点值得关注,一个是欧盟做的可持续发展计划,涉及到环保问题,环保问题在我们国家更受关注,在数字化发展过程当中促进环保问题的解决,我们看一下德国在这块相当厉害,它的环保技术和产业应用方面非常厉害,这里面在数字化转型的背景当中可以谈。
举一个例子,德国的一个割草机公司很大,在上海,公司是单项冠军,公司体量不一定大,但是全球占有率挺高的。因为它很多的销售在国内,像微软一样不在国内运维,它做的是销售和售后,它现在碰到的问题是因为它的官网在德国,确实也是向中国的自然人开放的,按照中国法的要求要做出境评估带来什么问题?它中国的主体没有数据,数据是那边的网站直接搜集,按照中国的法就要求它做出境评估,这个过程中带来了现实问题,第一,它觉得我没东西可以申报,第二,它觉得这个好像跟我们所讲的因为业务促进这个点不一样。像这一系列的典型案件从欧洲的思维上来讲,你跟他讲原则作用不大,如果有一些具体的故事,他会主动的进行。因为对他们来讲德国有一个特点,它的外向型投资需求很大,这是它的发展和国家竞争力的体现,跟我们国家不一样,我们国家客观讲每个企业都具有海外运营的意愿不一样,但是欧洲企业哪怕再小都有全球化运营的动力,基于这样一种动力再谈实际的东西,让它实现市场的发展需求,通过具体的故事这种信任能够一点一滴的建立起来。因为在政治互信层面,客观讲需要一些时间和过程,但是从产业的信任,民间的信任角度,互信的角度是有很多工作可以做的。
再举一个例子,日本和韩国在布鲁塞尔和德国所做的工作是由民间组织牵头形成的日德、韩德交流中心,通过这种方式将双方的需求在文化层面,包括在学生交流层面,科研层面的,还有产业层面的问题逐步的解决,背后是国家立项的方式,日韩比较有意思,国家立项,民间推动,通过这种方式形成一个一个的项目,有点像深圳作为试点推进的中新之间的合作项目的落地,现在第三批了。日本跟韩国做的出口,由民间组织和政府支持,包括布鲁塞尔,日本和韩国把workshop,像我们这样的会议室直接开在欧盟委员会里面的,可以直接影响双方的决策性,基于现实的需求,通过有效的机制建设,通过清单推动,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